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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设区市商务局、财政局、人社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妇联、总工会,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、财政金融局、社会事业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妇工委,有关产业(系统)工会:
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闽政办〔2016〕40号)要求,积极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向规范化、标准化、规模化、信息化、品牌化方向发展,培育引进品牌家政企业做大做优做强,促进中小型家政企业做专做精做深,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在促进就业、扩大内需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、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,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多样化服务需求。特制定以下措施:
一、大力引进企业主体
鼓励和支持各地引进国内外家政品牌企业。对在福建省内(不含厦门)注册、经营满一年且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品牌企业,予以营业额适当比例的一次性奖励,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。
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财政厅、工商局
(一)鼓励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企业通过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,促进建立相对稳定的用工关系。对为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、老区、苏区的员工购买家政综合险等商业保险的家政企业,给予保费40%的补助。
(二)支持家政品牌企业扩大规模、连锁经营。对年经营规模达1000万元以上,且年新增门店3家以上(含3家)的家政品牌企业,给予每家新增门店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,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。
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财政厅,福建保监局
九、其他事项说明
(一)本措施支持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(不含厦门)注册经营一年以上,并主营家庭保洁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(含居家养老)的家政企业,其认定标准为:①工商营业执照中明确具有经营家政服务的;②根据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中有关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,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备案手续的。
(二)对“品牌企业”认定,国内以2015年国家人社部公布认定的全国百强家庭服务企业为准。对“企业年经营规模”认定,以每年委托的专项审计确认的企业对公银行账户流水量为准,但不包含商业保洁、学生托管、搬家服务等业务流水量。对“员工购买商业保险”认定,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、发票及员工银行工资流水凭证为准。对新增门店使用面积按照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标准要求认定(25平方米以上)。本措施明确的“员工”是指,从事家庭保洁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(含居家养老)的服务员。本措施明确的一次性补助或奖励对象,不得重复认领享受;单个企业享受各项奖励补助政策,当年累计不得超过100万元。
(三)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暂定实施三年,由福建省商务厅负责解释。各设区市政府可参照本措施出台相关扶持政策,相关奖励补助政策可以叠加。
福建省商务厅
福建省财政厅
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
福建省妇女联合会
福建省总工会
2018年4月27日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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